【微课堂】这些关于诉讼的知识点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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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堂】这些关于诉讼的知识点请查收!

2025-05-06 热点动态

  您是否有这些疑惑:作出诉前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与受理本案诉讼案件的法院不一致,应当怎么样处理?上诉后,但二审法院还未接到上诉案件,当事人能否申请保全?若能申请,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

  1、作出诉前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与受理本案诉讼案件的法院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诉前保全裁定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后,作出诉前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材料移送至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2、在一审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接到上诉案件前,当事人能否申请保全?如果能申请,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

  如果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一定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为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在二审法院接到上诉案件前,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应当及时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报送。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再审人民法院对原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需要续封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应当由哪个法院实施?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能自行实施,也能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能自行实施,也能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