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的概念及法令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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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的概念及法令特征

2025-04-09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其权利组织的抉择,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条件和程序,分红两个以上公司的法令行为。

  公司分立是一个公司以权利组织抉择的方式而发生的。一个公司不仅能分立为两个以上的相同组织方式的公司,比方,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且一个公司也可以分立为两个以上不同组织方式的公司,比方,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个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分立一般是公司自主进行的分立活动,但这种自主的条件有必要是恪守法令,有些公司的分立还要通过有关部门的同意。比方,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抉择,并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由股东会作出抉择,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榜首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应当由实行出资人责任的组织抉择(《公司法》榜首百七十二条)。

  一个公司分立为两个以上公司的,分立前的公司股东在分立后一般仍是公司的股东。比方,A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丁。现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甲和乙成为B公司的股东,丙和丁成为C公司的股东;或许A公司分立出B公司,甲和乙仍为A公司的股东,丙和丁成为B公司的股东。当然,这儿也不扫除有股东因对立公司分立,行使贰言股东股权(份)回购请求权而挑选自动退出公司。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榜首款规则了公司闭幕的五大原因:①公司章程规则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闭幕事由呈现;②股东会或许股东会抉择闭幕;③因公司兼并或许分立需求闭幕;④依法被撤消经营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吊销;⑤人民法院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则予以闭幕。关于清算问题,《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则因第①、②、④、⑤这四种问题形成的公司闭幕均需实行清算程序,但唯有因第③种原因,即公司兼并或许分立问题形成的公司闭幕无须清算。

  公司分立,简而言之便是原公司“一分为多”。假如原公司不阅历分立程序,而是先将原公司闭幕清算再刊出,然后新建立多个新公司,这也可以到达公司“分立”的作用,但这却不是“公司分立”,这其实便是两个独立的法令行为,一个是公司闭幕清算然后刊出的行为,一个是公司建立行为。而公司分立,则是将这两个行为合二为一了,是接连的一个法令行为。公司分立不是原公司彻底闭幕,更无须通过清算程序,而是直接在原公司基础上“建立”多个新公司。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公司分立是公司法规划的一种公司改变的简化程序,使公司在无须消除的情况下低成本的快捷的完成原公司的“一分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