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提升水上交通本质安全水平,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在总结交通运输部春运及春节假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辖区内开展安全风险隐患常态化排查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各港航单位要建立完整企业风险隐患常态化排查治理制度。制度内容有但不限于:明确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细化各层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分工、排查频次和工作要求,安全投入保障,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培训,风险隐患排查情况上报、风险隐患治理情况核查等。
(一)各港航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1次带队开展风险隐患自查,并对本单位风险隐患自查实施情况做检查(水路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每月至少1次);在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前,主要负责人要牵头开展一次全方位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自查,逐一制定管控措施和整改方案。分管负责人要按分工每月开展一次风险隐患自查,并确保每季度自查全覆盖。安全主管和船长要每周组织对管理领域和船舶的风险隐患进行自查;其他从业人员要根据常态化工作制度,做好日常安全风险隐患自查。
(二)各港航单位要建立滚动式风险隐患自查清单,每月向属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风险隐患自查情况。
(三)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要将风险隐患常态化排查治理纳入体系文件,细化明确自查要求,利用数字化手段,每日核查体系在船运行记录;充分的利用岸基监控、访船检查、内部审核等手段强化自查。
(四)码头单位要运用港航一体化、高质量选船等手段,强化到港船舶检查,选取高标准船舶到港作业,督促船舶开展风险隐患自查,保障作业安全。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码头要运行“码头长”制度,强化船岸界面风险隐患自查,加强装卸作业安全管理。
(五)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的建筑设计企业、管理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常态化开展自查。桥梁建设或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桥梁防撞设施、导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的监测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管控风险。
(六)辖区外港航单位所属船舶进入江苏海事局辖区前要全方面开展风险隐患自查。海船在进江前要针对船舶主机、舵机等关键性设备效能和应急操作技能开展专项自查,有效防范化解失控风险。
(一)各港航单位对自查发现的风险,要逐一制定管控措施,密切跟踪风险动态变动情况,对自查出的重大风险,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提级管控,做到措施严实、风险可控;对自查发现的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措施、时限等,重大隐患要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整改,推进隐患动态清零。
(二)江苏海事局和所属各分支局将结合日常检查、海事调查及专项活动同步对港航单位、船舶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海事机构开展的排查将首查港航单位和船舶风险隐患自查治理情况,对连续二个月未上报风险隐患或上报风险隐患为零的,海事管理机构将组织专业力量驻点排查;对自查质量不高、风险管控不严格、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将开展警示、约谈或挂牌督办;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放任不管、重大隐患隐瞒不报等恶劣情形的,将依法从严监管,并纳入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
(一)各港航单位要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明确报告内容、拓展报告途经、落实奖励资金、加强正向激励,积极鼓励从业人员深入全面自查安全风险隐患。
(二)对港航单位、船舶自查上报并整改的隐患,江苏海事局和所属各分支局在现场监督检查和船旗国安全检查时不作为缺陷处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鼓励各单位、组织或个人举报企业、船舶未按规定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纠或隐瞒不报重大风险隐患等行为。经调查属实的,海事管理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提供“绿色通道”便利服务,优先安排交通组织、船员考试,推荐参评海事相关荣誉称号或适用海事管理机构推行的其他便利举措。